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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商业社会的舞台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稳定运营与发展离不开股东出资这一重要环节。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资本的来源,构成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石,更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重要保障,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随着新《公司法》实施,股东出资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新变化、新风险,处理不慎便可能引发纠纷,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本期《法通识》将深入剖析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10个常见问题,对相关法律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提供有针对性的实用指导。
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形下,其基本流程环节可用以下示意图来概括展示:
伴随着股东出资的各个流程环节,可能还存在各种风险。根据流程节点来看,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为充实公司资本、提高资源配置,近年来公司法实践中对股东出资形式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度。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形式有6类,即货币出资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5类非货币财产出资。2025年2月10日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针对货币出资,可以使用我国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外币出资,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三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此类财产例如不可买卖的文物、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 四是出资人应当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同时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的条件,公司可以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原始设立的情形下,善意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
在时间节点上,估价并非以公司设立时或出资期限届满时为基准点,而是应以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的时间点为准,且这一节点亦为财产贬损风险由出资股东转移给公司承担的时间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出资人不承担财产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的责任。
在价值评估上,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高估会导致虚增公司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低估则会损害股东利益,还会导致税收的流失。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承担评估作价的机构需注意,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因其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从过去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以出资。新《公司法》新增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回应了长期以来的实践需求。
确保债权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债权出资的情况。实践中,串通虚构债权较为常见,针对这类情形,可以参考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民法原理,如果公司因合理信赖虚假债权外观而接受出资,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债权虚假,债务人则不得对抗公司请求其清偿相应债务。
关于股东债权与股东出资义务能否相互抵销,需要根据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等资信状况,并综合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因素加以判断,避免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此外,债务人的资产状态、支付能力及履行的意愿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出资债权的实现,为了避免出资债权存在不可实现的风险,可以采取特别约定的方式对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认缴期限作出了原则上五年限期的规定。在具体如何确定股东出资期限时,需要结合公司登记设立时间作以下区分:
(1)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何“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即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对于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如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在30年以上、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等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如果公司拒不调整,对于其登记或备案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2)2024年7月1日后登记设立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条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需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以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既包括因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还包括公司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权进行催缴、失权等带来的损失。
需注意的是,虽然本次修法删去了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但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者合同中约定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则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情形限于公司成立前未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作为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两种情形。
(2)连带责任范围限于“设立时应实际缴纳的出资但出资不足的部分”,不包括对设立时认缴但在公司设立后才需要实缴的出资。
(3)连带责任主体限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设立后受让股权的股东及增资加入的股东。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董事会如果未履行核查或者催缴义务,那么“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构成该行为的前提是公司已成立,股东出资已成为公司资本,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也已到位。在行为要件的具体认定上,一方面,需满足以下形式要件之一:
另一方面,还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若仅满足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实质要件,则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违背了法定资本原则,侵害了法人独立财产权,危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其性质应为侵权行为。因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举证时应按照侵权关系的证明标准(即侵权行为、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展开。
需注意的是,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因抽逃出资占用公司资金造成的利息等占用成本,也包括因抽逃出资后公司资产不足错失机会利益、陷入经营困境等产生的损害。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4)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建立了全面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加速到期的节点不再局限于达到破产标准。根据新《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己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明确作出了规定。因此,该规定施行后,债权人无需就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进行举证,客观上加强了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应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个要件,并以到期债权经过催讨后无法完全清偿的事实状态为判断依据,包括公司经催讨仍未清偿、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等客观状态加以判断。
股东可以在未届出资期限时进行股权转让,但发生纠纷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而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例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以明显不符常理的交易条件(包括明显不合理的对价,未交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以及资产等事宜),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如果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虽负有债务但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股东转让股权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了失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失权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规定向股东书面催缴出资并可载明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1)适用的条件是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2)决定机关上,股东是否失权由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书面催缴书可以采用纸质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4)股东失权的范围限于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除非完全未缴纳出资,否则不及于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
(5)对于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经减资后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6)救济方式上,股东对失权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应以公司作为被告。需注意,此处规定的是“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而非“通知发出之日”。超出法定起诉期间的,股东还可以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就失权的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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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期间,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学校和家长的期望,他们可能面临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又会作出怎样的回答?跟教育小微一起来看法官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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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约有将近2亿的育龄夫妇存在生育问题,其中男方因素约占一半[1]。常规分析是男性生育力评估和男科疾病诊治的最常用临床检测,该项检查可以较为直观地分析出的主要特征,对的主要特性也能较好地描述[2];除了直观的检测分析,对的质量分析也很重要,其中DNA碎片指数检查主要是检测DNA碎片率,从遗传物质的角度分析的完整情况,已经成为反映男性生育能力的一个独立的临床指标,在临床上用以辅助诊断生殖相关疾病[3]。这两项检查在自然生育和宫腔内人工授精等体内受精方式的生育能力的检测方面应用广泛,对体外受精和单卵胞浆内注射术等方面应用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现就常规检查和DNA碎片指数检测,向大家做一个科普介绍。
:在中所占的比重大概在5%左右,是在睾丸内生精细胞中生成的,在附睾中运行、储存并成熟。
精浆:精浆主要由前列腺、精囊腺和尿道球腺分泌的液体混合物,其中精囊分泌的液体约占60%,前列腺液约占30%。精浆的主要生理功能是辅助生存、活动和输送。
其他成分:精浆中包含很多复杂的生化成分和无机元素,除水、果糖、蛋白质和脂肪外,还含有多种酶类和无机盐。
建议取精,时不能采用润滑剂等矿物性物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特制的对无毒性的避孕套进行采集,并于采集后1小时内送到实验室(最好30分钟内送到)。排出体外后,由胶冻状转变为水样,这一过程叫做液化,液化的时间过长和液化不完全会显著影响的质量,进而影响女方受孕。液化后的,会使用经过校准的计数板上机检测。
常规分析:包括的浓度(主要反映的是的数量)、活力(主要反映的是的状态)、形态(评估头部、中段和尾部等部位的形态是否正常或畸形)等。
常规检查是临床上最普遍且价格较便宜的检查。通过将显微镜与摄像机连接,跟踪和确定单个的活动,并根据运动的位移、大小和灰度及运动的有关参数。利用计算机对采集到的图像进行动态处理分析,并报告结果。当光束通过液化的时,中的运动可引起光密度变化,光密度变化包括频率和振幅的变化,如图1所示。 随着人工智能的应用,机器判断浓度、活力等指标的准确度也越来越高。
液化时间:到收集容器后很快开始液化,通常在15~30分钟内完全液化。
上面三项,更多地依赖检验人员的观察,随后计算机会计算出常规的主要项目,报告上会有参考范围供大家参考。常规检查常包括二十多项指标,其中浓度和前向运动的百分比绝对是临床医生最关注的两个指标。
原理:受损核中的染色质经酸处理后成单链,与染料吖啶橙结合发红色或黄色荧光;正常核中的染色质能保持完整的双链结构,与吖啶橙结合发绿色荧光。样品在经过变性处理和染色后,若红光比例增高,就说明核完整性受损程度增加。临床上检测方法多为流式细胞仪的方法(吖啶橙染色法),如图2所示。另外,在的成熟过程中,鱼精蛋白取代组蛋白,染色质浓缩,染料不容易进入,故成熟的染色荧光较弱,荧光强则代表不成熟的。
合理饮食:保持均衡的饮食,摄入足够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抗氧化剂;增加摄入富含锌、硒、维生素C和E的食物,如坚果、鱼类、绿叶蔬菜和水果。
一般建议禁欲2-7天检测,这样后续复查时可以更好地把握时间,以形成对比;时间过短于2天,可能会使射出过少;禁欲时间过长,则可导致死含量增多。
一般正常量在2-5毫升左右,过多时多是精浆的增多,可能是炎症或其他疾病的表现。
有部分体检人群会同时做尿常规和常规,这个时候要先做尿常规,再做常规。因为取精后,尿道会残留部分,而中含有大量蛋白质,会严重影响到尿常规的检测。
是的,有部分病人本次只做DNA碎片指数检测,不做常规检测,但是大部分医院DNA碎片指数不是每天都做的,有时需要放在冰箱里冷冻,收集一定数量标本后,再解冻后检测。这时前处理依然要像做常规检测的要求那样,包括禁欲时间相似,且要液化后或在温箱中放置1小时左右再放入冰箱。
不是的,理论上即使浓度、活力或DNA碎片指数等指标都达不到参考数值,只要有一定数量的正常,就可以正常怀孕,但是正常受孕的概率会显著下降。
[2] 中国性学会生殖检验分会《常规分析中国专家共识》编写组. 常规分析中国专家共识[J]. 中国男科学杂志, 2023,37(02):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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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单位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后,可以在信息查询,申报查询中查看已提交申报的处理结果。
2.问:单位已在税务部门缴费成功后,在为离职员工办理减员或为新增员工办理增员时提示“存在未确认的缴费单据”?
答:单位已在税务部门缴费成功后,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规定需待入国库后,大约需要1个工作日缴费信息通过共享平台才能回传到本地社保系统,生成记录并记账。记账完成后才可办理增员减员。
3.问:单位办理社保增员时提示职工存在个人申报单据未确认,如何处理/增员失败,原因个人申报单据未确认(当前存在社保清算欠费,不允许增员)?
答:单位办理社保增员时提示职工存在个人申报单据未确认的,由于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标准公布后,职工2021年1月之后在原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新下限或高于新上限的,存在应补缴或退费的差额。个人应缴纳的补缴数据已推送至税务部门,但个人未到税务系统缴费或存在需退费数据未处理。单位可提醒需增员职工通过税务缴费系统(小程序“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或税务窗口及时完成补缴,或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然后再办理增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除必要的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 收取其他费用与有关规定精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关于您提到“招标代理要求获取招标文件需支付300元的费用才可下载”的问题,建议您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您问题中提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与设计招标相关工作。若工程建设工期紧迫,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可先行单独就勘察设计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电厂及码头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咨询服务类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您所述项目需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闽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规定,已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最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点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2.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公司是否需要与场外衍生品业务客户解除场外衍生品主协议?
3.若期货公司在月中收到分类评级结果,由于交易所按月考核,现有做市业务是否可以开展至本月末结束?
4.在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未恢复之前,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可以进行自有资金投资?
5.若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恢复至指引规定的级别,风险管理公司已经备案的业务类型是否还有效?
解答:1.连续两年是指连续两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结果。例如,公司2019年分类评级结果不达标,则为一年,若公司2020年分类评级结果继续不达标,则为连续两年未达标。
2.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公司是否与场外衍生品业务客户解除场外衍生品主协议,由公司自行决定。但是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3.鉴于交易所对做市业务按月度考核,因此做市业务“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的时间节点为期货公司收到分类评级最终结果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4.风险管理公司可以经内部决策流程后,合理安排自有资金使用。但不得以自有资金投资为名,变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
5.若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恢复至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风险管理公司已经备案的业务继续有效。
问题2:《指引》规定,风险管理公司自取得予以业务备案通知3个月内,仍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该项业务备案。
请问,开展做市业务需经协会备案后向交易所提出申请,成为做市商后才可以开展相关业务。如果未在3个月内成为做市商导致未开展做市业务,是否也需要重新备案做市业务?
解答: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做市业务后,能否实际开展业务受限于是否取得交易所做市商资格,因此做市业务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实际展业,无需重新备案。
问题3:协会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期货母公司…近3年未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何理解?
解答:“期货母公司…近3年未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系指《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最近3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即“(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问题4:公司没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但是为了进行风险对冲,是否可以以客户身份,向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公司购买场外期权、互换等产品?
解答:没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风险管理公司,基于自身期现业务的风险管理需求,可以作为客户与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风险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不得对外进行场外衍生品报价,不得开展“保险+期货”业务。
问题5:风险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是否需向协会报告?报告时间是以出资日、工商登记日还是股东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解答:风险管理公司无论是控股还是参股设立子公司,均应当于工商登记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问题6:风险管理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客户与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公司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公司的子公司能否开展含权贸易?
解答:风险管理公司已备案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基于风险管理需求,可以作为客户与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风险管理公司没有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的,风险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不能作为客户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
风险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开展风险管理公司已备案的基差贸易、仓单服务业务。
问题7:公司与券商等持牌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若为单向交易,公司已向对方提供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对方是否可以不提供全套投资者适当性材料?
解答:对于与券商等持牌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若其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条件,将其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与其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问题8:《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称《衍生品规则》)第六条规定,交易者参与非标准化期权交易,挂钩权益类标的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二)产品参与的,产品管理人最近1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交易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请问,1.新成立的证券公司、证券资管子公司、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及其管理的产品,作为权益类场外衍生品业务交易对手方,是否可以豁免以上投资管理经验年限的要求?
2.对于成立未满一年的上述机构,其净资产、金融资产、产品管理规模以什么时间节点为准?
3.私募产品作为场外期权对手方,穿透后发现私募产品管理人认购20%份额。在对管理人做交易者适当性时,是否可以将管理人管理其他基金产品的管理经验视为管理人的投资经验?
解答:1.证券资管子公司、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及上述主体管理的产品,作为权益类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方,可以豁免投资管理经验年限的要求。
2.对于成立未满一年的上述机构,其净资产、金融资产、产品管理规模可以以最近一月末金额为准。
问题9:《指引》规定,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自然人开展合作套保业务及场外衍生品业务。
请问,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可以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开展合作套保业务及场外衍生品业务?
解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参照自然人,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合作套保业务及场外衍生品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除存在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及场外衍生品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在判断交易者是否需要参照自然人,需要对其穿透核查,存在自然人作为投资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则参照自然人。
问题10: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可以与境外客户签场外衍生品主协议,开展境内商品类场外衍生品业务?
解答: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与境外客户签订场外衍生品主协议,需要按照境内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客户做交易者适当性,了解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在与境外客户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标的只能是对境外投资者开放的特定品种,不得违规成为境外客户参与国内衍生品市场的通道。
问题11:协会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合规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期协字[2019]28号),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各试点业务过程中,不得存在委托居间人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行为。
解答:该规定严格禁止公司签署居间合同,并未涉及委托代理及咨询等商务活动。
问题12:《衍生品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衍生品交易业务挂钩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股票等,不得超出衍生品行业协会规定的范围。
请问,1.风险管理公司已备案场外衍生品业务,但不符合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要求,开展的股指标的范围是什么?
解答:1.仅限境内股票指数,应为经权威机构认可,具有指数编制及发布权限的机构发布的指数,指数具有可投资性且流动性良好,指数计算发布应由第三方机构独立管理。
2.境外大宗商品类标的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等协会规定的条件。
问题13:风险管理公司之前与对手方签署过2014版的主补协议,后来协会发布了2018版的主补协议,之前签的2014版协议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重签?
解答:风险管理公司之前签署的2014版主补协议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署。如果公司之前签署的主协议存在有效期,到期后需要重签的,要签署最新版。
问题14:上海清算所推出的掉期中央对手清算业务,通过经纪商参与,交易时不知道交易对手方是谁,未与交易对手方签订SAC协议,是和经纪商签署《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服务协议》。风险管理公司是否可以参与?
解答:不限制风险管理公司参与该业务。但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业务,应签署场外主补协议,且需关注交易者信用风险,做好适当性评估和资信评估。
问题15:《指引》规定,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且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2.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是否可以担任部门内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中的任一岗位?
解答:1.场外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均为专职岗位,不可以兼职其他工作岗位。
2.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可以担任部门内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中的任一岗位,但不能同时兼职以上多项岗位。
3.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如果未担任具体的场外业务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且在符合交易所对做市业务和公司内部业务隔离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兼任做市业务部门负责人。
问题16:《指引》规定,风险管理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应当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息(交易终端的IP、MAC地址)等。
请问,风险管理公司交易人员是否可以使用已经登记IP、MAC地址的笔记本电脑在家中进行夜盘交易。
解答:可以,但风险管理公司需严格落实内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账户出借等违规行为。
解答:证监会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期货市场行情信息的数据统计、发布和报送口径统一调整为单边计算。风险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和披露的口径也应为单边计算。
问题18:风险管理公司月度统计指标MR012表中“客户性质”字段,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分别指什么类型客户?
解答:私募基金指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子公司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问题19:风险管理公司月度统计指标MR012表中“客户性质”字段中划归为产品的,是否需要填报“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字段?
解答:对于“客户性质”为产品的,“是否为中小微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字段均应填“否”。
解答:可以投资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期权产品。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定合理的投资风险限额,有效评估投资交易标的的流动性,持续监测投资风险和收益。
正值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期间,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学校和家长的期望,他们可能面临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又会作出怎样的回答?一起来看法官们怎么说——
在日常生活中,中小学生可能会遇到多种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他们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他们的未来发展。那么,这些问题具体有哪些?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校园欺凌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如果学生遭受欺凌,学校和家长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暴力也是中小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生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根据《网络安全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等行为。如果遭受网络暴力,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隐私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学校中,老师和学生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是未成年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们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年龄、家庭背景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在一起校园欺凌案件中,法院不仅判决施暴者赔偿受害者,还要求其接受心理辅导,帮助其改正错误。
那么,作为学生和家长,应该如何预防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呢?首先,学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家长应当与学校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最后,学校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未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相信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将会更加全面。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来源:新华社(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处理) 编辑/袁小敏 执行主编/何华琳 主编/罗莎 终审/黄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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